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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孩子的要注意了!暑期找兼职要擦亮双眼→

兼职 孩子 家有 找兼职

核心提示

暑假期间,兼职市场迎来大学生加入的高峰期。很多大学生选择兼职来充实自己的假期生活,不仅能够丰富社会阅历、提高自身能力,还能够实现自我价值。大学生兼职目的不一,兼职形式也多种多样,除了传统的线下去公司“上班”,还有的直接在线上做起了兼职讲师、主播、快递员。但是,做兼职也应了解一些法律常识,以免掉进职场“陷阱”。

案例一 大学生兼职遇“拖工资”

在校大学生果某,于2021年7月至北京某网络公司担任兼职讲师,进行线下课程辅导,按小时计收课时费用。2021年9月30日,公司与果某签订协议,协议确认:公司按照8月应得税后工资数额13135元、9月应得税后工资数额960元向果某进行支付,10月31日前给付。后来,北京某网络公司一直没有如期支付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果某为在校学生,根据其所做工作性质及报酬发放模式,果某与北京某公司应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庭审中经该院明示,果某同意本案案由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果某要求支付工资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不签订劳动合同。本案即属于该情形,故在校大学生果某与用人单位北京某网络公司之间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案例二 入职未签合同,

大学生要求开具证明遭拒

2017年暑期,在校大学生王某入职北京某旅游公司,职位是金融部旅游产品设计和销售。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月工资5000元,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考勤方式为王某每日到班后在对应的签到表格上签字为主。当年10月13日,王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北京某旅游公司不同意。

本案中,王某虽系在校学生,但以求职就业为目的应聘相应岗位,用人单位也将其作为正式员工进行招录、用工和劳动管理,且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故双方关系并非实习或勤工助学,应认定王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故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 宠物店兼职被猫咬伤,

治疗后索赔却被斥

2022年,大学生陆某在暑假期间前往宠物店勤工俭学,刚上班4天就被猫咬伤,就医后产生了医药费、治疗费等相关费用,于是向既是老板又是动物饲养人的刘某要求赔偿遭拒。陆某随即自行去医院就诊医治。之后,陆某就产生的医药费、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向刘某提出索赔,刘某不同意赔偿,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8月,陆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期望通过调解解决此纠纷。

经调解,调解员总结出了双方的争议焦点为:陆某是否为宠物店员工;宠物店是否应该赔偿陆某打狂犬疫苗的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学生暑假打工不属于就业,因此陆某与某宠物店并无劳动合同关系,但陆某是在为某宠物店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的,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某宠物店主张权利。

另外,刘某作为宠物猫的饲养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宠物猫造成陆某受伤,通过公共视频可见,陆某并未实施挑逗等引发宠物猫攻击的行为,因此饲养人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陆某可以选择宠物店作为用工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也可选择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此,调解员上门来到宠物店与刘某进行沟通,向刘某解释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阐述,猫没有关进笼子,可能会发生伤人事件,无论被咬伤的人是不是店内员工,作为老板以及饲养人的刘某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问题一:如何区分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席军旗:案例一中,我们应首先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从实践中区分要点。

1.目的与性质:劳动关系侧重于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旨在实现劳动力的有效利用和企业的持续发展;而劳务关系则更注重短期或一次性的合作,以满足特定需求或项目。

2.管理程度: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较为严格,包括工作时间、地点、方式等均有明确要求;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的自主性较强,受管理程度较低。

3.报酬支付:劳动关系中的工资报酬通常按月、按周或按日支付,并需遵循最低工资标准等法律规定;劳务关系的报酬则更为灵活,可根据服务内容、工作量等因素协商确定。

4.法律保障: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全面保护,包括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劳务关系则更多依赖于双方合同约定及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定。

总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目的与性质、管理程度、报酬支付及法律保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准确区分两者关系,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深入了解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预防合同“陷阱”。

问题二:大学生求职未签劳动合同,

如何保留证据?

席军旗: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拖欠劳务报酬或诈骗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不仅对求职者的心理造成打击,还对他们的财产安全造成损失。在案例二中,要掌握保留证据的方法,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求职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全面地保留证据,首先,在接到面试通知时,应当记录下通知的时间、地点以及联系人信息。在面试过程中,如果招聘方提供了任何书面材料,如公司简介、职位说明等,应当将其拍照或复印留存。其次,在与招聘方的沟通中,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确认重要的信息和约定,这样可以避免因口头约定的不明确导致的纠纷。最后,如果求职者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比如报名费、培训费等,都应当保留付款凭证,并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支付,避免直接转账给个人账户。

一旦求职过程中发现受骗,应当及时采取行动。首先可以尝试与诈骗方沟通,要求退款或解决问题。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之前保留的证据,以便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介入处理。同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三:勤工俭学,

遭受意外伤害怎么办?

席军旗:具体到案例三,我们首先要理解陆某所遭受的意外伤害的定义。

1.非本意性:陆某被猫咬伤显然不是出于其本意或故意为之,而是意外发生的。这一事件完全违背了他的主观意愿。

2.突发性:咬伤事件是突发的,没有给陆某留下任何反应或避免的时间。这种突发的性质使得伤害具有不可预测性和难以防范的特点。

3.非疾病性:陆某的受伤并非由疾病引起,而是由外部的物理力量(猫的咬合力)直接造成的身体伤害。这一点排除了因疾病导致的身体损害,强调了伤害的外部原因。

陆某在宠物店兼职期间被猫咬伤的事件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他作为受害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了来自突发的、非本意且非疾病的伤害。因此,他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责任方(无论是宠物店作为用工主体还是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主张侵权责任赔偿。

面对这样的纠纷,陆某除了收集证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外,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公众舆论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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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河南法制报记者 樊满江 李治群 执行:河南法制报记者 黄丽 特邀嘉宾: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席军旗编辑:程梦真